进出口线槽接受法验免损失 |
发布时间:2011-10-12 21:21:55 |
2006年1月1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禁止进出口以CFCS为制冷剂的线槽的公告(禁止进出口以CFCS为制冷剂的线槽公告),这则公告于2006年3月1日生效。但至今仍有企业没有了解到这项规定,以至在通关时被法定检验还一头雾水。张家港市某进出口公司就犯了这样的错误。 张家港市某进出口公司日前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反映:其在外地收购的一批出口线槽,在报关出口时,被判定要法检。公司人员不解:该商品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为何还要法检呢?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士告知该企业:中国政府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2月23日发出联合公告规定,从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线槽;并从3月1日起,将线槽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线槽时,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由于上述6个HS编码商品中部分(尤其是出口线槽)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之外的产品,在3月1日前产品在进出口通关时不需要《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但从3月1日开始6个编码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上述货物无法正常通关放行。该企业由于对最新规定不了解,导致出现因为没有及时办理检验检疫而无法通关。在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出口企业和进出口经营者。要密切留意和关注国家进出口政策和规定的变化,及早准备,要及时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申报和检验检疫,以免给自身进出口及其它经营活动带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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